编者按:
2008年是农村村民自治从萌芽到逐步发展的30周年,是第一部《村委会组织法》试行20周年,是现行《村委会组织法》施行10周年。
30年的实践已证明,中国基层群众自治,具有鲜明的特点、独特的优势。村委会选举是目前我国各类选举中参与最广泛、竞争性最强的选举,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好评。然而,在没有任何现成经验可循,没有任何民主传统的农村进行民主建设,村民自治工作开展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
正如民政部于今年8月初指出的那样,在基层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等一些无序竞争现象虽比例不高但有增多趋势。随着选举竞争性的增强,农村村委会直接选举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贿选”就是其中一个较为引人注目、且急需应对和着手治理的问题。对此,本刊专访了几位官员、专家,现将观点一一陈列,供读者思考。
汤晋苏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
中国报道:您对现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贿选”增多,但比例不高这一现象怎么看?
汤晋苏:现在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贿选”现象有增多的趋势,“贿选”的手段也日趋多样化,如既有候选人直接参与活动的,也有候选人支持他人所为的。一些地方从过去的隐蔽形式转变为公开化。虽然“贿选”是个别现象,但它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导致了病态的竞争,有很大的危害。现在各地对查处“贿选”问题,采取了很多强有力的措施。
中国报道:有媒体报道,有些地方出现了高成本当选村委会主任的情况,是否属实?
汤晋苏:这主要是传言。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举报,我们查证后发现,与反映的情况不符,存在一定的夸大成分,一些个人反映的问题,也不一定全面。
中国报道:关于完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面,民政部今后还会有哪些政策措施相继出台?
汤晋苏:民政部已将《村委会组织法》修订稿上报了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将启动修订的相关程序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政部在呈报的调研提纲中,也专门对如何界定贿选,如何查处,以及由谁来查处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如在选举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应依法根据《治安管理条例》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我们调研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中国报道:针对现在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少数贿选现象,民政部将施以怎样的力度加以纠正?
汤晋苏:我们和中组部有关部门在该问题上已达成共识,即对“贿选”行为“有报必查,露头就打”。这八个字的分量,是很重的。
2001年,129户村民签名要求村务公开,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政府组织村民在马坪张村进行公开投票,让村民自己决定是否罢免村主任徐志林
2005年4月20日,湖南省邵阳县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面展开,选票送上田头,下花桥镇乐安村农民刘建楚右手残疾,左手也要亲自填选票
老人在展示自己象征着权利的手印
董礼胜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所研究员
贿选作为自由和公正选举的对立面,是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贿选的产生是外部和内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我们是在一个缺乏民主传统,且法制建设刚刚起步的国度里进行直接选举的民主实践,在村民自治中出现“贿选”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方面,“贿选”现象在我国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基层民主的真实性得到极大的提高、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开始真正用自己的选票来参与基层政治生活。选票的“含金量”大大提高说明了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质性进展。
“贿选”现象在我国选举中出现后,政府和社会高度重视,并采取了各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但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现如今在对“贿选”的治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一,“贿选”的定义不严格,导致认定难和处理难。其二,对“贿选”的查处及责任追究制度尚不健全。其三,对“贿选”案件的惩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其四,各种监督形式的整合协调不到位。
这些问题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各种历史和现实原因的。第一,我国缺乏现成的治理贿选经验。从我国的选举发展状况和历程来看,“贿选”在我国的出现并没有直接的继承性,而是民主化进程中所出现的一种新现象。第二,各项配套的民主制度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第三,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指导思想的偏差。在我国现阶段的立法过程中,我们更多地关注实体性立法,而忽视了程序性立法;重原则性规定而忽视了可操作性。这致使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原则性和概括性,不便于执行,给违法与否的认定和对违法犯罪案件的量刑造成困难,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
农村中一些选民因为怕影响劳动生产,会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委托票也是直接选举的体现,书面委托申请可以保证受委托人能够按照委托人的意志投票。然而委托票是贿选的一个重要目标。据2003年民政部关于村民自治的一项调查显示,委托票是选举中争议最大的内容。在严格的一人一票之外,可以考虑“一户一票”,减少委托票的产生。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仝志辉博士
“一户一票”无法解决一家之内意见不一致时如何投票的难题。解决贿选问题,最重要的是建立权力互相制衡的村民自治新机制,充分发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等的作用,不使权力过分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关于村委会选举的司法救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出台司法解释,把侵犯村民合法的自治权利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北京新启蒙村民自治研究所所长熊伟
选举变成了投资,其实各个地方都一样,所以有这样的想法也不必大惊小怪,或是过于苛求别人的出发点。关键是,如何让当选人被选上之后,不能无所顾忌地运用自己的权利。如果在权力监督上做不到这一点,任何的基层选举,即使用一人一票的方式,也只能沦为选民们把手里的选票待价而沽的一次性行为。如果不让选民明白他们的监督权力,会让选民卷入一个恶性循环里面。
——凤凰卫视闾丘露薇
选举中若出现有“贿选”问题,村民为了维护自己的选举权,不仅可以起诉,而且应该起诉乡政府。除了法律明确排除的,都应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机械理解《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认为只有行政机关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才可以受理。对于涉及村民自治、高校自治以及行业协会等自治的侵权行为,都可以比照受理。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姜明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