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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y Of Year 2005, Issue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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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族企业遭遇执法误区

Year:2005 Issue:9

Column: 法制中国

Author: 文/本刊记者 陈莉莉

Release Date:2005-09-05

Page: 68,69

Full Text:  

据统计,目前在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家族式经营的企业至少占到了90%以上。在这些企业中,既有家庭作坊式企业或单一业主制企业,同时也有合伙制企业、共有制企业,甚至还出现了家族成员保持临界控制权的企业集团。

然而,在中国家族企业大军里面,如果你和你的企业出现了法律纠纷,你的企业走向将会如何?浙江省的龙威公司因股东离婚导致企业停产的案件给中国所有的家族企业一个启示。本刊记者联系了龙威公司的负责人,同时也电话采访了多名专家,对此案件做了分析和探讨。

当年温州政府提出的口号是“大力发展家庭工业”。原书记袁芳烈曾经说过:“当时的政策制定对我启发最大的是一个农村老太太,她家里有5台制松紧带的机器,每年纯利5000元。我想一个老太太是一个车间,100个老太太就是一个大工厂,一年纯利50万。在1980年,这样的企业哪里去找?”

浙江沿海地区的大多数民营公司都是从家族企业发展起来的,这些公司的股东由家庭成员组成,有父子公司、夫妻公司也有兄弟公司,随着企业的经营规模扩大,民营公司逐渐开始走向了规范化和法制化。但是,一些家庭的纠纷却可能导致企业中的股权之争,家庭财产的分割和保护公司法人人格权之间也会因此产生矛盾。

夫妻反目 企业危机

浙江东阳市龙威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年产值7000多万元的民营企业,丈夫虞龙海是董事长,妻子金菊芳掌管财务,儿子虞晋平是副总,且一家三口分别持有40%、30%和30%的股份,是一家典型的家族式企业。虞氏夫妇于1983年开始共同创办家庭工厂,儿子虞晋平高中毕业后加入了创业的队伍,1993年组建东阳市龙威实业总公司,性质为集体所有制;1997年,该公司改制为东阳市龙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如同浙江的大部分民营企业一样,龙威公司是经过一家人的共同努力,从家庭小作坊一步步发展起来的。离婚之前,龙威公司已成为一个近亿元资产的民营企业,在行业内占有重要的市场份额。但公司在快速发展中,夫妇双方的家庭矛盾也在加剧2002年10月,原本是夫妻的公司股东虞龙海和金菊芳离婚。虞龙海要求受理该案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龙威公司的资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申请对龙威公司的全部财产申请强制查封,防止公司财产被转移。浙江高院遂冻结了龙威公司800万元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公司相应财产,限制全部已知债务人向公司清偿债务,同时以保全证据为由查封了公司财务会计账册。由于两位股东之间的家庭矛盾,以及浙江高院长达两年的审理和冻结债权,龙威公司现已无法正常经营,企业的经济效益、信誉度亦随之一落千丈,昔日作为地方经济支柱企业的龙威公司目前面临破产的危机。

作为公司主要股东的虞氏夫妇离婚,财产分割成了一个难题。虞龙海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5470.75万元,其中包括了龙威公司的资产。但金菊芳则认为龙威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财产是独立的,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双方的共有财产并没有5470万元。与此同时,公司的另一位重要股东虞晋平也认为,法院把龙威公司认定是家庭合伙人企业,而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合理的。就在各方争论不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因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龙威公司工商登记的其他成员以及与之有关的债务债权,尚需对财产状况进行审核界定,短期内无法确认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财产部分待查明事实后再行处理”。

法院在审理期间查封了龙威公司的银行存款和债权,以防止资产转移,但近3年的时间迟迟不能判决。龙威公司的未来不得而知。

能否重振企业

离婚,对于一个家庭无疑是一件大事;然而,家族企业经营者的一场婚变,却导致整个企业的巨大灾难。家族企业该如何健康、规范地发展,成为真正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市场主体,是值得家族企业深思的一个问题。

龙威案件提醒人们:从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应尊重和保护家族企业独立的法人人格,司法机关也应该承担起应尽的职责。龙威公司今日的一蹶不振,是许多人不愿看到的;但不可否认的是,造成龙威公司今日局面的种种原因中,搀杂着太多的人为因素,有意的、无意的或者过失的。而这一点才是最令人痛心的。

这一案件经过了长达近3年的时间,至今仍未结案,错误仍在延续,损失仍在不断扩大,相关部门应当做些什么?龙威公司应该做何反思?笔者只是希望龙威公司能够重新崛起;但愿下一个“龙威公司”不再出现!

家族企业纠纷带有普遍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营经济迅猛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江、浙、广东等地区,民营经济甚至占据了主导地位。然而,由家族企业发展而来的私营公司,在面临夫妻离婚、兄弟分家等家族问题时,其有限公司的法人人格权有时却被忽视。公司财产被当作夫妻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不仅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同时也影响到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记者电话采访了东阳市企业家协会相关人士,据他介绍,东阳市现在有上千家企业,其中90%以上是民营企业,从上世纪90年代初民营企业开始改制,到2000年以前基本转变成有限责任公司。在东阳既有像广厦、恒电这样的大公司,也有一些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

这些民营企业大多数为家族公司,发生过一些家庭纠纷,在财产分割上也出现了模糊不清的情况,事实上多数是按照家庭合伙的形式进行了分割,而忽略了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人格权,很多情况是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

家族企业经常会出现由家庭纠纷、股东纠纷,导致公司破产或停产,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情况。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该对这些问题及时予以关注,以便更好地解决矛盾,避免行政、执法的误区,使民营企业能够更好地经营与发展。

专家说法

就中国民营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并就龙威公司股东离婚这一典型案例,笔者采访了有关专家,专家意见如下:

清华大学马俊驹教授认为:1.夫妻、家庭能否成立公司,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公司主体。人民法院不宜按照合伙的思路来解决此案,因为龙威公司是有限公司,具有法人人格,享有法人的地位,与家庭的财产在人格上是分离的。2.分割夫妻财产时也理应分割公司股权,而且分割股权对当事人而言也没有什么不利的。公司作为一个企业也能够正常运转,不会因婚姻纠纷受到牵连。法院的处理显然是不妥的。

北京大学潘剑峰教授认为:1.被查封财产是属于龙威公司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对其予以查封不合适。该财产属龙威公司财产,不属于财产保全的范围,将其作为查封对象没有法律上的依据。2.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一旦出现申请错误,由担保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而龙威公司的担保是以同样的一部分财产为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提供担保,这样的担保实际上实现不了担保的目的。3.离婚诉讼主要是身份关系,但在利益上将涉及财产权益。本案现实情况也涉及财产分割,涉及虞晋平的实体权益。虞晋平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的。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司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副会长王学政认为:此案的发生绝非个案,它将给法律工作者带来一些启发与思考。就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平衡问题而言,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运作、登记的企业不得全盘否认。工商部门的公司登记具有公信力。如有质疑,应通过司法途径(行政诉讼)加以解决,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个别法院不能否认。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陈桂明教授认为:1.关于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形式上没有问题。但本案的财产保全是没有必要的(参考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据保全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在法律上也是缺乏依据的。2.关于担保书。财产保全是否有必要,法院有时无法做出判断,为维护申请人的利益,设立保全担保制度。本案的担保与设立担保制度的目的是不一致的,非常明显的不一致。龙威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没有意义。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财产保全措施的做法是错误的。3.关于本案的离婚判决未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从理论上讲是错误的,从现有法律上看是模糊的。理论上看,离婚案件涉及密不可分的三方面问题:身份关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它与一般财产案件是不同的,必须同时处理。财产分割没有处理属于漏判,同时审理期限也违反了审限制度。4.关于股东之间的法律纠纷对公司的利益的影响。这一问题,有立法上的不完善:如公司的异议权很弱,对案外人的保护不利。应设立听证、庭审的程序,扩大案外人的权利;法院应以书面裁定方式答复,并设立上诉等保护案外人的机制。对于司法上的处理不当问题,涉及如何有效限制司法权力以防止法院滥用职权的问题,如立法可规定,强制措施如果可能影响案外人合法权益,应当对案外人财产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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