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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y Of Year 2005, Issue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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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受台胞关注的新闻发布会

Year:2005 Issue:7

Column: 回望中国

Author: 文/吴亚明

Release Date:2005-07-05

Page: 102,103

Full Text:  

6月15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台办交流局副局长贺之军表示,经过一段时间的紧张工作,有关进一步简化台胞入出境手续、放宽台胞就业条件的措施已基本成熟。关于对台湾学生同等收费标准和设立台湾大学生奖学金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正在紧锣密鼓准备中,相信不久即可出台。

国台办交流局:我们会认真落实对台胞的承诺

国台办交流局副局长贺之军表示,不久前,胡锦涛总书记与率团来访的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分别举行会谈,并发表了《公报》,进一步简化台湾同胞入出境手续、照顾来大陆就读的台湾学生、扩大两岸人才交流是其中的重要内容。5月13日,国台办主任陈云林宣布大陆有关方面将进一步为台湾居民入出境提供便利;对在大陆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按照大陆学生标准同等收费,并争取于年内设立台湾大学生奖学金;逐步放宽台湾同胞在大陆就业的条件。上述措施是我们对台湾同胞的郑重承诺,我们会认真予以落实。

贺之军说,截止到去年底,台湾同胞来大陆累计达3388万人次,大陆居民赴台也超过100万人次。随着两岸人员往来和各项交流的发展,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的台湾同胞愈益增多,他们希望大陆方面能进一步提供各方面的便利。我们对此充分理解,并一直重视解决关系到广大台湾同胞切身利益的问题。近年来,在简化台湾同胞入出境手续、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就业等方面,各相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受到了台湾同胞的普遍欢迎。

贺之军表示,积极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和各项交流,努力解决涉及台湾同胞切身利益的问题是我们一贯的政策。多年来,尽管两岸关系在政治方面存在众所周知的困难,但两岸人员往来和各项交流持续增长。这说明两岸交流符合两岸同胞的福祉和意愿,反映了两岸关系向前发展的趋势。正所谓“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我们对此充满期待,也充满信心。只要对台湾同胞和对两岸关系发展有利的事情,我们将一如既往,尽最大努力去做,尽最大努力做好。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简化来经大陆手续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长李长友应邀介绍了公安机关进一步简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手续的措施。

李长友说,目前台湾居民在大陆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入出境、居留手续。其中,在大陆居留需办理暂住签注,入出境需另外办理入出境签注。今年,将对现行做法进行调整,将台湾居民入出境、居留手续合二为一。对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根据需要签发1年至5年有效的居留签注,台湾居民凭该居留签注在大陆居留和入出境,无需再办理入出境签注手续;对1年(含1年)内需临时或多次来往大陆的台湾居民,根据需要签发一次或多次来往大陆签注,无需再办理居留签注手续。预计这一措施将于今年7月份正式实施。

李长友说,今年,我局授权上海市、江苏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试点为在大陆丢失证件或证件过期的台湾居民补发、换发5年有效台胞证。目前,上海市、江苏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正在积极落实各项准备工作,预计在今年10月份正式实施。

李长友说,考虑到实际情况,今年扩大了为金门、马祖、澎湖地区的台湾居民签发1年有效多次来往大陆签注范围,授权福建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金门、马祖、澎湖地区的居民签发1年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方便台湾居民往来,此项措施已经正式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放宽台胞在大陆就业的新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表示,台湾同胞在大陆就业条件将进一步放宽。

刘丹华说,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1994年发布的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管理规章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6月14日由郑斯林部长签发,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刘丹华说,新规定主要在几个方面为愿意到大陆就业的台湾同胞提供了有利条件。一、放宽了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岗位条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聘雇台湾居民,这就扩大了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空间。二、放宽了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应具备的条件。没有就业经历的台湾青年在大陆高校毕业后,也可以直接在大陆就业。三、简化了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的手续。台湾居民在大陆就业必须办理就业证,作为就业的有效证明和保障合法权益的依据。原规定中办理就业证的单位为省级劳动部门及其少数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新规定将办理就业证的权限下放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聘雇台湾居民的用人单位可以就近到单位所在的地级市或地区劳动保障局为台湾居民办理就业证。四、增加了用人单位应为被聘雇的台湾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刘丹华强调,新规定同样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香港、澳门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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